电动自行车事故责任划分,一定要清楚

2019-09-18

      我们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来看,交通安全法中指的非机动车主要指自行车、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人力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目前,有电动自行车参与的交通事故比较多,超标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大多都会被鉴定为机动车,不适用下文中的相关规则。

      (一)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与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之间的区别问题。

      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主要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61条

      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实质上是以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为主体,以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为内容的债的法律关系。责任的外在表现形式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等。

      (二)关于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之间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

      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承担的比例。

      (三)对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问题。

      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没有对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规定非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作为平等主体的双方,负有相同的义务,不存在强弱的区别,应参照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原则。

      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归责原则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现为《民法总则》)有关一般民事过错责任的规定。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责任。

      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解释,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案由应定为生命权、健康权纠纷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⑶在各省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如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第2款

      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7条

      ⑸《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0条:难以认定各方责任的,按以下情形确定赔偿责任:

      我们都是交通参与者,对于责任的划分问题一定要清楚。